各市场参予人:
经国务院批准后,《境内企业境外发售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全称《管理试行办法》)已月公布,为作好实施前后的相关工作,确保稳定有序、衔接流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暂停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发表募集股份及上市(还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交流申请人。自《管理全面推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接收备案申请。
三、对于已法院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回购)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管理全面推行办法》施行之日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涉及行政许可工作。自《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应该按拒绝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自《管理全面推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归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合乎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
《管理全面推行办法》实施之日前,间接境外发售上市申请人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登记生效等),且需要新的遵守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如香港市场新的研讯等),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牵涉到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五、《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在境外递交有效地的境外发售上市申请人、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可以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并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六、对于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发表筹措股份及上市(还包括回购)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之后前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七、为做好境内上市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售上市与对应追加基础股份发售的交会,有关全球存托凭证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捷度,中国证监会创建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参与人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转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用户也可以直接采访neris.csrc.gov.cn)登陆访问。如遇上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联系邮箱guojibu@csrc.gov.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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