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廉租住房确保须要同时不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人之月前倒数6个月家庭人均月农村居民收益高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高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于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人口户口且实际居住于,并至少有一人获得本市非农业常住人口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提供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返沪移居并迁出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备法定的奉养、扶养或养育关系。
(二)下列类似家庭,人均月农村居民收益高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人条件的,可申请人廉租住房:
1.曾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杨家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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